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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身房.保齡球館.臺球館等-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!
發布時間:2024-11-02 15:06:10??來源:石家莊順成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--官網
一、“健身房、保齡球館、臺球館”等,屬于公共娛樂場所,從建筑防火的角度,并不于屬于《建規》5.4.9條文所述的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”,其安全疏散、平面布置、防火分隔等,并不需要執行《建規》5.4、5.5章節有關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”的規定。
二、綜合《建規》第8章的相關要求及條文解釋說明,“健身房、保齡球館、臺球館”等屬于娛樂場所類別,其消防設施的設置,宜參照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”執行。
根據《建規》8.3.4-7條文規定,結合8.4.1、8.5.3、10.3.6等條文解釋要求,健身房、保齡球館等公共娛樂場所,應為所屬條文的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”,應按相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。
1、《建規》8.3.4-7條文中關于“除游泳場所外”的表述,說明了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”并不僅僅包括《建規》5.4.9條文解釋所屬范圍的要求;
2、《建規》8.4.1和8.5.3的條文解釋,均強調了“娛樂場所”的概念,公共娛樂場所應屬此列。
3、《建規》10.3.6條文解釋中,強調了“人員密集場所”。
依此,在《建規》8.3、8.4、8.5、10.3等條款中,健身房、保齡球館、臺球館等娛樂場所,宜按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”設置消防設施。
三、請注意:近年來,有些健身場所的業態出現多樣化,實際應用中,應關注健身等場所的實際使用功能,以此確定其具體屬性,比如,某些健身房的桑拿浴室附帶休息、按摩室,則可能需要按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”定性。
四、疑難探討:“健身房、保齡球館、臺球館”等場所的安全疏散距離,能否參照《建規》5.5.17第4款的“觀眾廳、展覽廳、多功能廳、餐廳、營業廳”等大空間場所執行?
通常情況下,“健身房、保齡球館、臺球館”等場所的火災危險性、人員密度等,不會高于多功能廳、營業廳等大空間場所,功能類似,且有實際需求。按理,這類場所的類似功能用房應可以參照5.5.17第4款的多功能廳等大空間場所執行。
但是,在5.5.17第4款的條文解釋中,已明確表述多功能廳 “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”,作為公共娛樂場所的“健身房、保齡球館、臺球館”,是否在排除之列,尚有爭議,應予慎重!
《選自消防資源網》